近日,有企业给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留言,问:企业安装了太阳能光伏发电,入已网,有项目备案证,请问要不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对此,国家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进行了回复:
我司安装了太阳能光伏发电,入已网,有项目备案证,请问要不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你公司200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属于许可豁免范围,不需要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问题:地方能源部门不受理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事宜,或者要求备案必须要提供当地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是不是满足国家推广新能源文件精神?
答: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 号文第五条“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规定对所在地电网企业申报,由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联合审核。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云发改能源[2014]1673 号)相关规定,户用光伏由县级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于每个季度末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
问题:已取得《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备案项目注明:新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为实现国家“双碳”战略,国家和我省全力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展。依照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和云南省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 ]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问题: 当地能源部门规定城区不允许安装户用光伏发电,当地相关能源部门不办理备案。并且要求需要备案必须要提供当地自然资源局相关文件是不是满足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是不是满足国家推广新能源文件精神?
答: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 2021 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第五条“稳步推进户用光伏发电建设”等内容的相关规定,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用户侧光伏发电系统,项目管理和申报程序按规定对所在地电网企业申报,由当地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联合审核。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云发改能源[20141673号)相关规定,户用光伏由县级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于每个季度末集中向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并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满足质量安全等要求。
此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的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情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有关要求,不配合监管工作的相关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示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对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对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动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各派出机构应依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的提高信用监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通知》的出台,将使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促进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201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总体要求,鼓励分布式发电及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社会各方反应良好。151号文件已到有效期,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政策延续性,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前期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决定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并逐步扩大豁免政策适用范围。
(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对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提出要求。为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进一步明确煤电机组许可管理政策。
(三)近两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电网企业未严格执行许可制度、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规范和逐步加强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通知》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
一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围绕电力业务许可定位,拓宽豁免范围、降低许可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申请材料,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分布式发电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
二是强化准入和退出监管。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明确许可准入要求、把好退出关口,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规范持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一网通办”要求,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不断的提高监管效能。
《通知》明确继续对分布式发电、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等项目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简化政策,并在151号文件的基础上,将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豁免、简化范围;对于自备电厂的许可管理,《通知》明确将“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纳入豁免范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通知》还要求派出机构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通知》一是明确发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时间节点,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二是要求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对关停机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通知》还明确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为规范输、供(配)电企业许可管理及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一是对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重点强调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明确在下一步将集中组织并且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标注工作;三是优化输、供电许可变更工作,进一步简化变更手续。
另外,《通知》强调,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要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依照国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的精神,《通知》重点强调派出机构应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各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的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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