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庄稼被动物损坏,宣恩一男人在自家屋后私自拉设电网,捕获4只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
2019年6月至2020年末期间,为避免庄稼被毁,被告人姚某某在未获得打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在宣恩县李家河镇长塆村其住宅后拉设电网,每日21时许至清晨5时许通电,期间共捕获野生动物4只。经判定,分别为野猪3只及毛冠鹿1只,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打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运用禁用的东西电网不合法猎捕野生维护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构成不合法打猎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则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姚某某给宣恩县林业局补偿野生动物资源丢失人民币二千七百元。
法官提示:私设电网风险极大,一旦有人或动物触碰到,后果不堪设想。我国法律规则,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制止私设电网。维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则“违反打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方法来进行打猎,损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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