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8日消息(记者 黄昂瑾)中国光伏作为当前中国最具全球竞争力的工业门类之一,正逐步成为中国制造“新名片”。2023年,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新三样”出口增长近30%,持续推动我们国家外贸稳规模、优结构。
“加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和外送通道建设,推动分布式能源开发利用,发展新型储能,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发挥煤炭、煤电兜底作用,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用能需求”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被写入了2024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伴随着中国光伏产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全国人大代表、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纪凡作为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亲历者,专注于科学技术研发、企业成长的同时,也始终关心中国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他表示,在光伏产业快速地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光伏企业无序低质化扩产、配套体制机制不完善、大批资本主体盲目进场等乱象,以及电网消纳、新能源与用电负荷时间和空间不对称性等挑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高纪凡带来了关于构建光伏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生态圈、大力推进我国光伏储能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我们国家分布式(户用)光伏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4份建议和3份修法议案。
为促进光伏产业各环节和主体良性竞争、有序互动,高纪凡提出构建光伏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生态圈的建议。
高纪凡建议,在生态治理方面,由工信部牵头制定光伏产业长期发展规划,构建3至5个由链主企业引领、包含产业链上下游核心企业的光伏产业生态圈,充分的发挥链主企业在产业趋势认知、上下游协调、创新引领上的优势,通过生态圈之间的良性竞争与有序互动,促进光伏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在管理机制方面,由工信部牵头构建要素统筹管理机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与光伏产业生态圈的沟通交流,帮助行业算总账、算大账,通过更具全局观、大局观的核心要素有效投放来引导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合作机制方面,建议政府及产业主管部门,积极研究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有序引导光伏产业通过收并购、联合创新、专利联盟、交叉持股等方式增强产业生态圈内部以及生态圈之间的协同和凝聚力,出台政策鼓励链主企业带领生态圈聚焦前沿科学技术创新、国际标准制定、全球产能布局、品牌和渠道建设,持续筑牢中国光伏产业高地,力争孵化培育一批中国光伏企业变成全球500强。
针对一天比一天突出的电网消纳、新能源与用电负荷时间和空间不对称性等问题,高纪凡表示,储能作为绿色能源存储方案,对解决上述挑战能发挥及其重要的作用。他提出,推动构建光储协同的新能源装机模式,破解电网消纳压力和突破光伏装机瓶颈,能打开市场的天花板,成为下一阶段新能源发展的关键。
高纪凡建议,一是鼓励集中式和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以及独立储能建设,加强完善电网调度机制,充分的发挥源网荷侧的储能作用。“建议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多部门明确储能在风光大基地和分布式光伏促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战略定位与作用。根据供需真实的情况科学优化确定配储比例,完善储能的高效利用机制,确保电网企业应调尽调分布式储能。真正利用储能系统的双向功率特性和灵活调节能力,提升光伏发电的可控性,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与可靠运行能力。”
高纪凡表示,针对《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光储企业与电网的协同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实现光伏储能与电网的互补优化,提高新能源消纳效率和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破解光伏、储能、电网、用能不协同的难题。建议进一步加快出台相关实施方案。
二是进一步完善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机制,通过容量电价机制、现货、辅助服务等方式,保障新能源配储、独立储能成本疏导和相应收益。高纪凡指出,新能源与配建储既可当作一个主体联合结算,又允许电源侧储能转为独立储能。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出台具体细则,推动共享储能等新业态与应用方式,切实提升储能装置利用率。“丰富新型储能参与的交易品种和成本分摊机制,借鉴煤电、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机制,研究出台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以进一步发挥储能容量价值,推动储能产业与光伏产业协同融合发展,保障我们国家新能源发展稳中有增。”
聚焦分布式(户用)光伏发展,高纪凡表示,近年来,在国家“双碳”目标的引领下,在“整县推进”、“千村万户沐光行动”等政策的支持下,分布式(户用)光伏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绩。然而,行业要实现高水平发展仍面临新能源发展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路径尚不清晰、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尚无系统性指导办法、各地关于分布式(户用)光伏的备案管理办法不统一等问题。
对此,高纪凡表示,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出台新能源发展统筹规划,明确以实现碳中和为目标的新能源发展规划时间表,进一步清晰新能源装机目标并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落地执行。建议推动国家能源局出台分布式(户用)光伏统一备案管理办法,把控非自然人备案制度下项目公司注册数量,避免“一县一个项目公司”造成行业资源浪费。同时,建立市场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坚持市场化运作,加强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引导分布式光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部委有序稳妥推进分布式光伏进入电力市场,将分布式(户用)光伏划分优先级,分批次、有秩序进入电力市场。初期以较低比例电量参与电力市场行情报价结算,并随电力市场规则和机制的逐渐完备,逐步增加参与电力市场行情报价结算的电量比例。同时考虑存量电站收益稳定性,建议存量电站不进入电力市场,并明确存量电站界定标准。建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部委加快探索分布式(户用)光伏的绿证认证、核发、交易机制,鼓励分布式(户用)光伏探索绿电交易,进一步凸显分布式(户用)光伏发电的环境价值属性。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在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中国光伏产业近年来呈现出持续稳步发展的态势,并成长为我国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兴起的产业。如何持续激发光伏企业内生动力、创新活力?
高纪凡建议,鼓励建有高能级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的产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更多参与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的立项与实施,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支持科研机构、高校同企业组织联合攻关,特别是引导建有高能级创新平台的行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热情参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在项目评审中的权重,提升公司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形成与立项决策中的参与度。
高纪凡建议,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在光伏领域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议对于在关键研发技术和原始创新领域有较大投入的非公有制企业,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从省市层面进一步加大退税制度和补贴政策力度,同时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研发投入和经济的效果与利益协同增长,支持科技型领军公司参与国家实验室体系建设,对设置在企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提供稳定的经费支持,持续改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基础。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高水平产业科学技术创新人才梯队引育体系,建议设立产业科学技术创新人才专项资助计划,吸引国内外顶尖科学技术人才加入非公有制企业。例如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创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纳入国家级海外人才引进依托单位,设置“海外优青(产业创新类)”、“产业百人计划”等。同时,畅通人才成长渠道,在职称评审、项目申报等方面,针对创新型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高校院所科研人员的不同特点,设置差别化的评审体系,尤其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一线研发人员的政策倾斜力度。
立足行业发展新变化新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高纪凡还带来了针对《招标投标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三份修法议案。
针对《招标投标法》,高纪凡从完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规定和提升执法监管质效两方面提出方案。
例如,他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修改为“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的需求和全面影响,从以下方法中选择正真适合的评标方法:(一)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很好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除外;对于具有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设施设备或产品、专业化服务、工程类等项目,国家鼓励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考虑产品寿命周期成本、后期运营及维护费用等因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对于涉及先进的技术、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的项目,鼓励第一先考虑技术的质量和先进性。”
高纪凡还建议,全面加强招投标行政监督、实现程序透明。一是指导市场主体制定公正的招标制度、建立透明的投诉渠道,保护举报人并迅速调查与处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进招投标流程全面公开,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肃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必要时限制参与投标的资格。二是加强对国企招标的监督,定期审计中标方案的适用性,及时对异常中标价的活动予以整改、追责,保障招标的公正与规范。
针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修法,高纪凡提出,建议将原第四条“国家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对应措施,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修改为“国家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等措施,并与绿证、碳交易机制衔接,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建议将原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修改为“国家实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制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的具体办法”。
建议将原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第十九条“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一样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一样的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修改为“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建立与新能源特性相适应的上网电价和电力交易制度。”并建议在原第五章“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章节新增“国家实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绿色电力证书体系”条款。
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高纪凡建议,一是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修改为“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创新,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二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节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内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条款。三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节新增“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条款。
中国光伏作为当前中国最具全球竞争力的工业门类之一,正逐步成为中国制造“新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