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光伏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要列入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在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设计中将其列入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合理的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审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规划依据。
(二)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合理地布局。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背景和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区域;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Ⅰ级保护林地。鼓励利用非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工矿废弃地等存量建设用地以及难以复耕的灾毁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阵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应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1075-2023)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光伏方阵用地。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光伏方阵(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法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设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阵,须采用农光互补模式。原则上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应大于 4米、行间距应大于10米,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布设在水面上的光伏方阵,组件最低沿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布设在林地上的光伏方阵用地,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比较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二)配套设施用地管理。配套设施用地(含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宽度不超过4米,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一)严格项目用地用林用草预审。项目论证与立项时,应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光伏发电站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最大限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项目论证预审,提出选址选线用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二)依法办理征地或租赁等用地手续。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道路等需进行永久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不改变地表用地状态的光伏方阵,允许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租期最长不允许超出20年。
1.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编制土地复合利用方案,明确光伏方阵土地种植、养殖利用模式,不得抛荒、撂荒。土地综合利用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项目属地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同意。
2.签订租地协议。允许以租赁方式获得的方阵用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调组织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土地承包户)或国有土地权利主体签订租地协议。明确用地范围、面积、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条件,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
3.做好用地备案。对租赁的土地,用地单位签订租地协议后,应在15日内将项目立项文件、用地界址规划图、现状图、项目平面布局图、租地协议、经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的土地复合利用方案等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复核,审核通过后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5日内出具备案书面意见,未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市级定期对县级备案情况做抽查监管。
(三)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项目建设进场应充分的利用农林生产道路,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前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署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
(一)落实项目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开展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将依法备案的光伏方阵占地范围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作为用地监管的基本依据。对用地未经备案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监管中发现项目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发改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国家能源局,将项目投资主体纳入能源领域失信名单,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对施工完成后1年内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直至恢复原状。
(二)落实复合利用方案实施职责。项目单位对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方阵要严格落实土地复合利用方案,切实开展种植、养殖,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严禁抛荒、撂荒。属地县级发改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落实情况做监管。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处置;属于其他职责部门管辖的,要按规定移送处置。
各地在《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的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前已建成的零星分布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来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做好生态修复。